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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征求《自治区中医药局自筹经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征求《自治区中医药局自筹经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9-04-22 09:13     来源: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处     作者:广西壮族足彩胜负彩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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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区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营造良好的中医药学术环境,鼓励开展科学研究,推动我区中医药学术进步和知识创新,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促进中医药事业可持续发展,我局决定启动自治区中医药自筹经费科研课题工作,并起草了自治区中医药局自筹经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4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自治区中医药局,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科教处  杨艳光

联系电话(传真):0771-2825931

电子邮箱:gxzyyjkjc@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4月19日        



自治区中医药局自筹经费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中医药局自筹经费科研课题(以下简称“中医药自筹课题”)管理,营造良好的中医药学术环境,推动我区中医药学术进步和知识创新,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促进中医药事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设立的中医药自筹课题面向全区医疗卫生单位,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三条  中医药自筹课题,是中医疗卫生科技人员开展医药学术研究和创新的平台,是有经费支助的科研课题的补充,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所需经费由单位或个人自筹解决。

第四条  中医药自筹课题的组织管理模式是:自愿申报、单位审核、专家评议、择优立项、分级动态管理、结题验收。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全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中医药学术发展及临床需要,定期发布中医药自筹课题申报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的要求,负责组织中医药自筹课题的申报。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 中医药自筹课题申报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或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统一申报工作,局直属单位和其他区直医疗卫生单位直接报送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二)课题组填写《自治区中医药局自筹经费科研课题申报书》,提交单位主管部门审核。不受理个人申报。

(三)各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对所属单位申报课题进行综合评议,择优推荐,填报《申报自治区中医药局自筹经费科研课题汇总表》。

第七条  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课题应符合国家中医药政策、国家科学技术研究政策和广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

(二)申报课题选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围绕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和重点需求,开展中医药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1.中医药应用基础研究;

2.中医药公益性技术(适宜技术)前期预研;

3.中医药技术传承与现代化开发研究;

4.中医药重要技术标准规范研究;

5.中医药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等。

(三)课题应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和先进性,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方法可行,设计上符合循证医学的要求,研究基础较好。计划进度合理,一般在2—3年内取得预期的结果。

(四)课题研究的背景材料清晰明了,内容详细准确,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客观,参考文献由具有检索资格的单位出具,每个课题应附相应的文献综述。

(五)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是广西区内具有中医药科研条件、技术研究力量及经济实力的实体机构。

(六)课题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在职的医疗卫生科技人员。

(七)课题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三个。

(八)实行限项申报,课题申请者作为课题主持人只能申请一个课题,每人参与申请课题数最多不超过两项,不受理该类项目在研课题主持人申请新的课题。

第八条  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按第七条对《自治区中医药局自筹经费科研课题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者进入专家评审阶段。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评审专家,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综合评价、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评审和推荐。专家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课题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四)课题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

(五)拟采用的技术路线。

(六)年度进度和目标。

(七)预期成果。

(八)推广应用前景。

(九)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十)课题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条  课题主审专家填写评审意见,提交评审组综合复审。复审意见以评审组成员三分之二意见为准。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相关背景材料。

(二)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

(三)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根据专家意见,并从全区中医药工作整体布局出发,择优确定年度中医药自筹课题立项。专家提出修改意见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研究方案。修改后经审查通过方可立项。

第十三条  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下达立项通知,与课题负责人签订《自治区中医药局自筹经费科研课题合同书》。不按时签订课题合同书的,视同课题负责人放弃立项。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中医药自筹课题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对所立项的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受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各市相关部门负责所辖单位承担课题的日常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实施课题的具体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对课题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中医药自筹课题申报范围。

(二)组织中医药自筹课题申报、评审。

(三)监督、检查中医药自筹课题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中医药自筹课题形式结题或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将研究任务列入本部门科研计划管理,并考虑是否根据课题研究需要适当配套研究经费。

(二)落实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解决存在问题,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组织协调并处理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按规定组织上报课题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配合课题中期检查。课题结束后,按要求上报课题结题报告,接受验收。

(五)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合同,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任务。

(二)将研究任务列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自筹经费的筹集和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落实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解决存在问题,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按规定上报课题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接受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检查。

(四)课题按合同书规定正常实施的,按要求上报结题报告或结题验收材料。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组织课题组研究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课题结题时负责撰写结题报告或结题验收材料。

(二)发挥学术带头作用,保证课题按时完成。

(三)课题的终止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后,报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审批。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审批: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和核心成员;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成果形式;

(四)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五)课题完成时间延期半年以上;

(六)因故终止或撤消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上述事项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撤销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或经济问题;

(二)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三)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四)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五)获准延期,但延期后仍不能完成;

因违纪而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新一轮课题,并减少所在单位以后的课题立项数目。

 

第五章  结题

第二十一条  中医药自筹课题结题分形式审查结题和验收结题两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  按合同完成任务,且在公开杂志上发表两篇文章以上才能申请形式审查结题,但不能代替验收结题,不作为各级科研成果推荐依据。

第二十三条  申请形式审查结题须填写《自治区中医药局自筹经费科研课题结题报告》,并提交研究报告、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课题申报书和合同书复印件、成果在临床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形式审查后,予以结题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验收结题的,按照《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试行)》(桂科计字〔2016〕462号)相关规定办理。通过结题验收的,方可申请推荐科研成果登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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