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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9-06-10 17:28     来源:足彩胜负彩职业健康处     作者:广西壮族足彩胜负彩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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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国资委、医保局、党委编办、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推进《广西职业病“十三五”规划》的实施,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我委根据实际,在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调研基础上,代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涉及到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国资委、医保局、编办、工会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现向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7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连同电子版一并反馈我委,如无修改意见也请按时反馈,以便修改完善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

联系人及电话:韦海艺、许晓丽  0771-2800136(传真)

              0771-2800076

电子邮箱:gxwjwzyjkc@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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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年7月29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力推进《广西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和《“健康广西2030”规划》实施,更加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5号)以及健康中国行动之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关于“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明确各有关部门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职责,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确保《职业病防治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完成好《广西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和《“健康广西2030”规划》目标任务,为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和建设健康广西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保障投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立足本部门职责,积极落实防治措施。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用人单位要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分类指导,落实责任。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职业危害的特点,采取科学、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细化防治任务,具体落实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综合施策,强化考核。将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工作、健康扶贫工作紧密结合,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加强投入,坚持标本兼治,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摸清全区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因素及职业病患者救治情况底数,建立监管执法队伍,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广西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和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任务基本完成,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煤矿、非煤矿、冶金、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职业病危害得到基本控制。

到2025年,基本建成用人单位负责、行政部门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建成比较完善的职业病监测、体检、诊断、救治、康复、应急处置、监督执法体系,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落实,职业病危害有到有效防控,职业病病人存量得到有效保障,新发职业病得到有效控制。

二、强化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从源头把控职业病危害蔓延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法定职责,重点落实以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管理措施:

(一)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要自觉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本意见实施前,存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已使用未进行 “三同时”管理程序,要补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他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要补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二)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要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制定并落实职业病防治计划。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政策、标准,根据本单位生产规模、活动类型、经营特点、危害因素情况,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用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3年还应当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对相应超标场所岗位进行整改。

(五)建立并落实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以及公共宣传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健康公益宣传活动。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增强劳动者守法意识和权利意识,使劳动者熟知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能够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六)建立并落实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要建立一人一档,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岗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上述相关资料。

(七)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在罹患职业病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还应当定期向全体职工通报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八)建立用人单位责任追究制度。职业病防控重点在源头,通过强化责任追究,达到充分发挥主体责任人的作用,源头之本。

三、强化政府职业病防治监管责任,实施责任目标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足彩胜负彩与地方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重点考核:地方政府是否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职业健康工作是否与本地区脱贫攻坚任务协同推进;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职业性化学中毒和急性放射性职业病等职业病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四、明确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制定地方性职业健康(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法规、标准,并组织宣传和推动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职业健康执法工作,组织联合执法,组织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自治区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综合协调全区辖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负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开展职业病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等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积极推进和落实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安排方向的公共卫生项目前期工作,争取更多资金支持我区职业病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执行权限内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实现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信息共享。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转型和淘汰退出,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负责执行权限内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备“三同时”有关规定,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间实现信息共享。推动所管企业开展健康企业建设活动。

(五)科技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等研究纳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等研究纳入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前瞻性研究工作,重点支持职业病防治需要解决的关键性技术攻关,力争形成一批职业病防治核心关键技术,提升我区职业病防治能力。

(六)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好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七)财政部门。按照《广西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和《“健康广西2030”规划》的有关要求,落实职业病防治投入责任,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配合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通过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争取中央支持等,多举措筹集资金支持职业病防治工作。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增加各级财政对职业病防治的投入。进一步强化预算绩效考核管理,促进项目实施效果提升和资金规范有关使用,加强对各部门职业病防治项目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工作。

(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检查督促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情况。督促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推动所管企业开展健康企业建设活动。

(九)教育部门。将职业病诊断、救治等职业卫生相关知识纳入全科医生及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内容,提高全区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筛查、诊疗、康复能力。在相关大中专院校开设职业健康课程,对即将毕业走向生产第一线的学生进行一次职业病防治学习教育的实践体验活动。

(十)应急部门。检查指导和监督工矿商贸行业领域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涉及职业健康事项进行监管检查,确保其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条件,参与处置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十一)医疗保险部门。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十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工作,加强与卫生健康委信息沟通,做好放射卫生管理无缝对接工作,探索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检测数据互认工作机制。

(十三)其他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林业部门、住建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围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排查治理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参与职业卫生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置等工作。

(十四)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管理措施情况。做好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宣传教育,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或者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及时协调劳动者反映的改善劳动条件的诉求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各(工业)园区。负责园区企业职业健康综合组织管理工作。督促园区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督促企业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

五、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力推进

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本轮政府机构改革“编随事走,人随编走” 和“职责与任务相匹配”的原则,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充分整合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资源开展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工作,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将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职业健康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办)的卫生计生工作人员承担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任务,接受县级职业健康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兼任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员,配合乡镇政府开展职业病预防。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协管员制度,将乡镇卫生院、村医和有关协助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专职安全员)纳入职业卫生协管员队伍,保证基层最末端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能够落到实处。

六、采取强有力措施,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一)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和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以尘毒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为重点,在矿山、冶金、化工和建材领域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行动,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严重超标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提高对劳务派遣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监督检查,避免因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新的职业危害群体。从现在起用两年时间实施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 2019年底前要完成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尘肺病患者现状,对已报告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和回顾性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2020年底前完成尘毒危害严重的行业专项治理,扼制尘肺病发病势头。要积极开展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对尘肺病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提高尘肺病患者救治水平。

(二)实施违规企业(单位)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运用市场机制推动职业健康工作,把职业健康纳入医疗卫生诚信体系建设。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进行专项管理。对用人单位未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未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未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首次发现以上行为给予通报,逾期未改的应当列入医疗卫生诚信体系不良记录由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严格限制其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融资、贷款等方面的市场行为。涉及企业的相关记录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限期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建立健全跨地区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三)强化监督执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各有关执法部门对涉及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事项应当加强监管执法,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坚持大力查办案件。强化监督执法检查。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危害劳动者健康突出的问题,要严厉打击,保持高压态势和震慑效果。按照属地监管对企业分级管理,由所在地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的用人单进行处罚,切实提高违法成本。设立举报热线,强化社会监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违法违规行为信访、举报的受理与处置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

(一)抓紧落实《广西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提出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目标任务。进一步整合职业病防治院、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的资源和力量,加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自治区、市、县三级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加强职业病防治服务质量控制,依托自治区职业病防治院建立职业病防治质量控制中心。尤其是各地级市至少应当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辖区内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工作;各县应当至少1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为推进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服务支撑。

(二)提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制定出台全区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处置预案,构建政府领导、属地负责、部门协作、分级响应、科学应对的处置机制,提高全区急性、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健全辐射全区的化学中毒医疗应急救治网络,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中心)建设,提高我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水平

(三)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按照“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加快推进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进广西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建设,推广移动执法终端等信息化设备使用,探索在线监测、移动执法、“互联网+”监督模式在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等卫生健康执法方面的广泛使用。逐步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重点职业病监测、放射卫生、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职业病报告、监督执法、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责任追究等部门间互联互通,信息共建共享。运用职业健康“大数据”分析结果,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职业健康监管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四)加大职业健康投入。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职业健康检查、放射卫生、诊断装备、宣传教育以及职业病防治科研等方面的投入。根据职业病防治形势,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防治工作经费,强化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推动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等形式,充分发挥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

八、加强职业病诊查救治救助,让职业病患者获得更多医疗保障权益

(一)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健康检查和诊治工作。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做到“应检尽检”“应诊尽诊”,摸清全区现有职业病病人底数。加强职业病诊断能力建设,优化职业病诊断、鉴定流程,提高诊断、鉴定效率和准确性。对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人,各地要加强医疗救治,并进行随访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同时逐级上报,统计汇总。

(二)完善职业病病人救治救助和保障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有效衔接,要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对符合司法救助的职业病患者实施法律援助。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政策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临床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基本医疗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实施综合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对职业病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运用工伤保险、医疗救助等手段加强兜底保障。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职业病救助保障政策,加强对符合条件职业病病人医疗救助和生活方面的保障。

 九、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增强职业病防治推进力

各地要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中介组织在政府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职业病防治桥梁纽带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中介组织依法依规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开展技术交流;强化行业自律,通过行政监管指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规范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逐步建立起行业自我约束和健康发展的良性机制;充分借助行业协会、学会的技术力量,在制度制定、标准更新、质量控制、培训交流方面发挥专业作用,不断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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