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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日报]我区发布通报,依法严厉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 坚决阻断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

2021-11-03 10:30     来源: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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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南宁讯 (记者/吕欣)为有效防范和阻断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10月29日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要求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政府发布的相关决定、命令,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对妨害国(边)境管理或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新冠肺炎确诊者、疑似患者偷越国(边)境或明知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予以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非法入出境者,最高可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偷越国(边)境犯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最高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窝藏、包庇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构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单位有前述行为的,最高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介绍外国人非法务工的,对个人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对单位最高可处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国人的,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入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不主动如实申报境外旅居史、接触史的;隐瞒健康状况,不如实申报或者通过其他手段隐瞒发热等症状的;拒不接受定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违反隔离规定,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工作的;拒不配合医学检测、检疫及流行病学调查的。

走私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冻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公职人员妨害国(边)境管理或者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的,一律从严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发布的有关进出管控区域、场所暂停营业、人员限制聚集等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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