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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卫规〔2018〕2号发布日期:2018年03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3-21 09:50     来源: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务处     作者:广西壮族足彩胜负彩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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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卫规〔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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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

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和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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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卫生计生委(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

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管理规范性和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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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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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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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85 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7〕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通过盘活存量资金,整合各级财政专项补助、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自治区财政投入和政府债券等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设立期限为2017-2020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以项目法方式进行分配。对全区54个贫困县给予倾斜支持。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行动计划中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其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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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项目业主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及监督工作。

(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和加强项目管理工作,具体组织项目建设。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办法,负责草拟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和分配使用方案,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和实际支出情况的实时跟踪、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管理,负责分年度筹措落实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部门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配合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办理专项资金下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总体绩效评价。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全区各地做好项目审批等前期工作。负责筹措中央预算内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项目建设。

(四)各市、县卫生计生委(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根据职责,做好申报项目的审核、专项资金拨付、实施、监督管理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五)项目业主,负责根据自治区规定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设备配置标准,按“填平补齐”原则做好项目申报,对项目申报的前期工作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负责按自治区规定的项目建设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完成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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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申报及审核。

(一)项目申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按照《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 年)》及医疗卫生行业发展需求,制定项目申报工作方案,明确项目申报要求,组织各市、县卫生计生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建立5 年行动计划项目库,形成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二)项目审核。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发展改革委按照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对市、县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项目的审核要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是否具备规定条件及能否按计划完成等因素,作为申报项目的审核重点,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三)项目确定。经审核确定的建设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所有项目须纳入广西卫生基建项目管理信息网络直报系统,其中,对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非涉密项目,须同步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按项目库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建设投资标准,联合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行动计划分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各市、县按自治区制定的年度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四)项目实施。年度投资项目在自治区计划下达6 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涉及中央投资的项目年底前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完成率要达到80%以上。项目开工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拟建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服务合同已经签订、已经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已正式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进行地基基础施工;单纯购置设备项目,已经签订货物采购合同。各市、县要建立项目开工建设情况工作台帐,对已开工的项目,要督促项目单位合理安排工期,优化施工组织,确保尽快形成更多实物工程量。在加快施工进度的同时,确保项目工程质量,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对未开工的项目,要逐一分析查找原因,明确责任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倒排工期,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五)项目验收。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自治区财政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项目业主要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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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金筹措和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筹措。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行动计划总投资164.71亿元,其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筹措中央投入资金50.59亿元,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措自治区资金59.01亿元,市县负责筹措市县及其他投资55.11亿元。项目投资计划作为意向安排,具体项目落实以印发的当年度建设方案为准。行动计划各年度专项资金的筹措由各级财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行动计划分年度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分配情况统筹安排。

第八条? 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和设备购置、县级综合医院业务用房建设、县级中医民族医医院业务用房建设、县级妇幼保健院业务用房建设和设备购置、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用房建设和设备购置、县级精神病专科医院业务用房建设和设备购置、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设备购置等项目,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中央及自治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以往欠债和过去拖欠的工程款,也不得用于土地房屋购置及交纳租金等费用。对所需购置的医疗设备由各市、县按照填平补齐、避免闲置浪费的原则,结合实际需要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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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资金分配及审核。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结合部门预算安排和自治区本级政府债券额度,研究提出资金筹措和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资金下达和拨付。对于中央财政下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行动计划专项资金,财政厅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文件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相关部门在收到财政厅通知后十五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财政厅。对于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由财政厅在收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资金分配方案后十个工作日内下达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原则上在自治区人大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资金信息公开。财政厅在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文件印发后二十日内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式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二条 ?资金核算。项目业主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除按所属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外,还须按《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81号)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的调整。各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建设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及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用途。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后及时调整用于符合专项建设规划要求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项目业主要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的情况方可申请使用专项资金。资金下达后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下达后,如因业主原因,项目用地预审、选址、环评、初步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未达到要求,或者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工作延误,进而影响项目进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按规定收回自治区专项资金,调整用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项目。

(一)自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后6个月,项目建设无任何实质性进展,包括未实施政府招标采购程序等,造成资金闲置的。

(二)自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后在规定建设年限内,专项资金未使用完毕,仍有结余的(质保金除外)。

(三)项目不能按原计划实施需要调整的,在调整后超过9个月项目建设无实质性进展,包括未实施政府招标采购程序等,造成资金闲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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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绩效管理。自治区制定的年度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要对项目绩效管理提出要求,设置项目目标任务、任务完成时限、资金使用效益等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按市、县及项目业主分层级设置,绩效考核层层负责,绩效评价结果逐级上报。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资金专项检查和项目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及竣工决算。项目按规定进行投资评审及竣工决算。

(一)市、县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审。

(二)项目业主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然后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凡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发展改革委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同意的,财政部门只负责招标控制价评审,而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财政部门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评审预算控制价,只对结算进行评审,对于点多面广、投资总额控制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

(一)各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项目业主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规定,组织好验收工作。

(三)项目业主单位要按照批复的项目规划建设项目,对减少建设面积、降低建设标准而造成投资规模减少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收回相应的投资资金。

(四)对专项资金未在规定建设年限内使用完毕,结余结转数额较大(含列支结转)或调整项目多的市、县(市、区),在下一年度安排资金时,将适当减少专项资金支持总量和补助比例。调减部分由市、县补足。

(五)各级卫生计生、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项目业主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的。

2.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3.滞留、截留、挤占、转移、挪用专项资金的。

4.伪造虚假报批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5.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和使用专项资金的。

6.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的。

7.拒绝、干扰或者不予配合有关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8.其他违反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办法和其他管理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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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017—2020年。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行动计划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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