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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广西壮族足彩胜负彩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类评审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卫财务发〔2018〕30号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4日

广西壮族足彩胜负彩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类评审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足彩胜负彩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类评审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12-24 10:32     来源:足彩胜负彩员会     作者:广西壮族足彩胜负彩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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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财政局,区直各卫生计生单位:

为加强我区卫生健康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规范管理卫生健康类评审活动,严肃财经纪律,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类评审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财政厅   

                              2018年12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类评审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区卫生健康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规范管理卫生健康类评审活动,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7〕28号)文件精神,参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56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桂财采〔2017〕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支付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评审活动,是指按法律、法规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卫生健康类项目评审、论证、鉴定、评估、考核、检查、验收、资格(质)认定等评定审鉴类活动,具体评审项目见附件。

职称评审;规划、投资类项目评审;人才认定类评审;政府采购评审按桂财综〔2017〕28号文件规定由财政厅、人社厅、发改委等部门单独制定标准的评审类活动除外。

(二)本办法所称评审劳务费,指依据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的卫生健康类评审项目,向专家发放的评审费、论证费、鉴定费、验收费、咨询费、劳务费等劳务性报酬。按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向社会力量购买评审类服务的,有关评审劳务费按照购买合同约定支付,不适用本办法。

(三)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地组建各类评审工作专家库,卫生健康类评审专家原则上从评审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原则上以区内专家为主,如工作需要抽取广西区外人员作为专家参与评审活动或临时需要聘请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评审的,需经举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四)严格控制卫生健康类评审的发放范围,除按规定标准向专家支付评审劳务费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在本单位挂职、抽调、借调、聘用的人员)为履行本单位职责参加本单位或外单位组织、管理的评审活动,举办单位不得对其发放任何形式的劳务报酬费用。中央和自治区文件规定必须在工作日之外开展的评审活动除外。履行本单位职责指卫生健康类评审属于本单位三定方案中规定职责或者本单位作为此项工作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情况。

二、劳务报酬资金渠道

(五)卫生健康类评审劳务费支出坚持依法合规、从严控制、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组织实施评审活动的机构部门(以下简称“举办单位”)支付。评审劳务费列入各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不得超过当年部门预算控制数支出。

三、支付标准

(六)卫生健康类评审活动支付标准为税后标准,以评审时间作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开始评审工作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止。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时间由举办单位工作人员记录、由举办单位负责人复核确认。

(七)评审专家支付标准。评审劳务费支出标准应以合理设定评审环节和规程为前提,按照“分类核定、按劳取酬”的原则,综合考虑技术含量、任务要求、岗位责任、工作时间、参评人数、工作量以及市场上同类评审工作的平均报酬水平等因素,确定劳务费标准。评审劳务费支付标准具体按照《自治区卫生健康类评审劳务费支付标准(试行)》(附件)执行。

(八)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由于客观因素致使评审活动无法开展的,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不高于200元的误工补助。

四、不能支付评审劳务费的情形

(九)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规定,并按时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付评审劳务费。

1.不按照规定进行评审造成工作失误的,或者由于评审专家的原因无法参加评审活动、未完成评审工作而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评审现场、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2.评审专家应在参加评审前确认是否有回避关系,有回避关系的评审专家因未提前确认而到达评审现场的;

3.经举办单位按照规定复核发现评审问题后要求纠正,拒不纠正的;评审活动结束后,拒不按照规定完善报账手续的。

五、评审专家交通费、食宿费

(十)交通费。

1.同城举办的卫生健康类评审活动。评审专家参加在同城举办的卫生健康类评审活动,评审期间不再支付专家市内交通补助。

2.异地参加卫生健康类评审活动。评审专家异地参加评审活动的交通费,参照举办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

(十一)食宿费。

1.同城举办的卫生健康类评审活动。具体标准如下: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不安排食宿,超过4小时(含)的可由举办单位提供一次工作餐;原则上不举办过夜评审,确需过夜评审的食宿费由举办单位参照本单位培训费标准报销。

2.异地参加卫生健康类评审活动。评审专家异地参加评审活动的食宿费,参照举办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同时需在评审通知或方案中明确食宿安排相关事宜。

同城,是指评审专家常驻地;异地,是指评审专家常驻地以外地区。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在举办单位列支。

六、支付方式

(十二)评审劳务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十三)支付评审劳务费时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举办单位统一代扣代缴。

七、监督检查

(十四)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得接受由组织方或受检方提供的礼物、礼金、礼券及收款的物品和营业性休闲、娱乐消费、旅游等活动。

(十五)举办单位要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轮换、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注意评审专家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严格按照标准支付专家劳务报酬,不得以其他名义补助专家劳务费用。专家领取评审费必须按规定完善签字等报销手续。 

(十六)举办单位要以依法合规、精简高效、从严控制为原则制定评审工作方案,不得以重复、分解评审或设置多余评审环节等方式滥发评审劳务费。单位评审劳务费发放方案要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不符合要求且无依据的评审活动一律不得开展。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的监督检查。

(十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评审劳务费的,除追缴所得外,将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八、其他事项

(十八)足彩胜负彩及区直各卫生计生预算单位开展卫生健康类评审活动的劳务费标准执行本办法。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根据实际情况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十九)本办法由足彩胜负彩、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自治区卫生健康类评审劳务费支付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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