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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立医疗 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两票制”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立医疗 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两票制”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7-05-13 10:27     来源:广西壮族足彩胜负彩员会     作者:广西壮族足彩胜负彩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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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医改办〔2017〕18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立医疗

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两票制”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国家税务局、中医药管理局、物价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改办报告。自治区医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试行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公立医疗机构新开展的药品采购活动须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自治区医改工作                             自治区食品药品

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工业                                  自治区国家 

和信息化委           自治区商务厅             税务局   

  

 

自治区中医药                                自治区公共 

管理局             自治区物价局         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4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

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办函〔2017〕1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环节推行“两票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7〕384号)等精神,推动全区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落实“两票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打击“过票洗钱”和涉税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流通环境,强化市场监管,保障城乡居民的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内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或直接从境外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代理商(在全国范围内仅限1家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仅限1家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三、实施时间及范围

在确保全区药品供应保障的基础上,分两步推进实施。

2017年9月1日起,我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柳州、玉林、桂林、百色、防城港市率先实施 “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 2017年 9月1日前为过渡期。

2018年 1 月1日起,其它所有设区市的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两票制”,不另设过渡期。

四、实施要求

2017年9月1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生产企业应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原有配送渠道等因素,重新确定入围产品在我区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关系,并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补办“两票制”相关承诺书(具体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发通知),要求药品配送关系于9月1日前在自治区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更新完毕;企业须妥善处理库存药品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医疗机构在生产企业未重新确定配送企业前,暂可按原配送渠道采购药品。

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规定执行。 

五、有关规定

(一)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增值税发票),发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中标药品应注明中标流水号,不能列全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加盖供货企业发票专用章,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型号)、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增值税发票(包括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销售出库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增值税发票,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增值税发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核对一致后登记购进药品的验收台账,做到票、账、货相符。对增值税发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或者货、票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的增值税发票及台账记录,应按有关规定保存。

公立医疗机构验收入库药品、必须验明票、账、货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为其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并查验增值税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其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两份增值税发票的生产企业名称、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 “两票制”。

(二)药品采购配送管理规定。                  

列入我区集中采购范围的药品必须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行全品种全用量网上采购,严禁购销双方网下采购行为。

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保障药品及时、足量供应。药品可由入围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经审核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企业)配送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新参与我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需向我区药品集中采购机构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2017年9月1日起,公立医疗机构新采购列入我区集中采购范围的入围药品,必须要求企业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的条款,明确约定配送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保证药品及时安全配送。新版采购合同样稿可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下载。

考虑我区实际,乡镇(街道)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

(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的,在当年采购周期内取消涉及药品的入围、挂网资格和经营企业的配送资格,并列入相应不良记录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的,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先评优、等级评审和床位、设备审批、扣减单位当年绩效等处理。发生违规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医改办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两票制”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进“两票制”的落实,配合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做好对公立医疗机构“两票制”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

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日常检查范围。对企业违反“两票制”要求的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税务部门负责加强税务票据管理,按照“两票制”的规定,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票据使用情况及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同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给自治区医改办。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加大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价格行为监督力度,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药品价格行为规则,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进行查处。

商务部门要将推行“两票制”作为推动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现代药品流通方式发展的主要工作,推动构建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补充的现代药品流通网络。

工商部门依照《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对药品的生产、销售、采购和物流配送等经营者以及医疗机构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对有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执法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统筹地区的医保经办机构,按要求与医疗卫生机构及时、足额结算医疗费用,及时解决医疗卫生机构按时回款的资金要求。

七、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推行“两票制”的重大意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各部门、各市(县)要站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从有利于促进医药行业转型升级发展的大局出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上来,切实推进“两票制”工作在我区落地。 
   
(二)创造“两票制”实施的有利条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积极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在自治区域内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鼓励并支持开展县、乡、村一体化配送。

(三)加强“两票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把“两票制”推进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将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督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追溯体系平台、税务监管平台、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要推进和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两票制”实施的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充分宣传“两票制”改革的政策方向、意义和措施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多方理解支持,为深化医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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