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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2016年度部分区直和三甲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卫监督发〔2017〕1号 |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9日 |
桂卫监督发〔2017〕1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2016年度部分
区直和三甲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
记分情况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区直医疗卫生单位:
2016年全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日常监督和“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进行了记分。为加强医疗行业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现将2016年度全区部分区直和三甲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予以公布。请根据《办法》要求将此结果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等方面。各地也要将三级以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予以公布。希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以为戒,强化自律,依法执业,维护良好的医疗行业秩序。
附件:2016年度部分区直和三甲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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