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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卫监督发〔2017〕4号 |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18日 |
桂卫监督发〔2017〕4号
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网信办、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海关,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公安部办公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7〕5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协调议事机构。自治区成立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协调沟通,互通信息,研究并推动工作开展。各市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按时上报材料。请各市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11月10日和2018年4月23日前分别将阶段性和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其汇总表报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重大案件查处信息及时报送。
三、加强沟通协调,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联系。
联系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 黄宗金
联系电话:0771-2823960
邮箱:gxwjwzhjdc@163.com
附件:广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国卫办监督函〔2017〕510号_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 行动的通知.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公安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海关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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