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开文件 > 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解读

2019-10-15 18:53     来源:足彩胜负彩员会     作者:广西壮族足彩胜负彩员会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一、为什么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其中《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次修订)规定,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的备案管理办法。为此,我委组织专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作为强化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主体责任,优化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备案办法》与国家的《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有什么不同?

《备案办法》基本保留《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整体框架,精简了国家统一的、规范性的技术章节,着重对国家卫生健康委没有具体明确的备案条件和程序等进行了补充、细化,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健康监管部门的各自责任细具体化,是国家《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地方化版本。

三、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什么时候备案?

《备案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足彩胜负彩备案”。

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备案办法》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以上条件的有关资料。

五、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以外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业务有什么要求

《备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以外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业务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向用人单位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把检查结果如实报送给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备案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按本办法进行备案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或已有备案回执因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备案要求还继续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均属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什么?

《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为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便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