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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8-08-31 17:45     来源: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作者:广西壮族足彩胜负彩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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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为全面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抓好药品供应保障,进一步推动药品价格合理回归,降低医保负担。我委牵头草拟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相关企业征求意见。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可于2018年9月9日前通过可将反馈意见加盖鲜章后扫描发送至下列联系邮箱。

联系人:刘  

联系电话:0771-2832095  2832523(传真)

电子邮箱:gxwstyzhc@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

集中采购和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卫生计生委,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直各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保障分级诊疗用药衔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版)的通知》(桂卫发〔2015〕39号)、《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省际价格联动

为进一步推动药品价格合理回归,降低医保负担,确保药品供应,对我区2015年广西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药品招标采购入围产品目录内的品种实施省际价格联动。

以我区比邻五省公布执行的有效的药品中标(挂网)价平均值作为价格联动基准,实施上下联动,调整采购价格,原采购价格于基准线上下不超过10%的,不予调整。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联动价格并确认进入价格联动范围的药品,在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上公布。由生产企业在采购平台上选择确认或申请退出。申请退出的药品在本采购周期内不能进入挂网或备案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原则上每年度实施一次。

自治区实施价格联动后,开展以市为单位实施带量采购的地市,应按价格就低的原则确定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价格。

二、改革完善直接挂网药品采购机制

为实现我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价格“同城同价”,开展以市为单位的直接挂网采购议价工作,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网上议价采购,按照属地化原则,区直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属地议价。议价参考价调整为:我区比邻五省公布执行的有效的药品中标(挂网)价平均值。议价最终结果从在平台填报之日算起协议期一年,超过协议期后可由双方协商重新议价或沿用原议定价格。价格一经议定,在协议期内不得变更。违反协议涨价或不按协议供货情况突出、损害公众合法用药权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三、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采购机制

为做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我区短缺药品清单目录内的药品允许直接挂网。以我区比邻五省公布执行的有效的药品中标(挂网)价平均值作为议价参考,按照直接挂网议价方式采购,以市为单位组织议价。

四、进一步完善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要求

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在维护基本药物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自行确定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品规占比。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金额占比不得低于本单位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30%,二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金额占比不得低于本单位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4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金额占比不得低于本单位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70%。诊疗范围单一、用药谱较窄的专科医院按属地管理原则经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治区级专科医院报自治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可适当下调本单位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金额比例要求。

五、进一步完善药品配送管理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完善药品配送管理。生产企业作为保障药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尤其要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生产企业可根据入围品种配送工作需要,在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公布的符合“两票制”规定的企业名单中选择一定数量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配送企业。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落实。药品配备使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药品配备使用有关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学习,认真落实,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二)加强监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药品议价、采购、配送、药款结算、配备使用等环节的监管,落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责任,特别是强化药品配送服务监管。坚持城乡结合、远近结合,督促配送企业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及时配送,尤其是做好少数民族偏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配送企业不得因个别药品用量小、价格低而拒绝配送。对于配送到位率低甚至不配送的,要通过约谈、警告、通报批评等形式限期纠正。

(三)积极宣传。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持正确引导,加强政策学习和解读,积极宣传调整完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的方向、意义、措施和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妥善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

(四)做好服务。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要及时、全面向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放各市议价相关信息。同时,要进一步提供网上交易系统优化服务,设立价格提醒及短缺药品上报专区,确保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系统使用更方便快捷。

(五)我区以往药品采购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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