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卫中〔2012〕38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
标准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管理办法(2012年版)》要求,“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必须是获得“自治区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或“自治区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为切实推动全区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将于每年3月和7月开展全区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申报及评估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
3.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2012年8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