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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7-13 17:33     来源:广西壮族足彩胜负彩员会     作者:广西壮族足彩胜负彩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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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卫发〔2016〕11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财政局、计生协会:

现将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财政厅           计划生育协会

                                                           2016年7月7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爱心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提高计划生育家庭抵抗风险能力和社会保障福利水平,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的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是由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开发的新型计划生育综合保险项目,其目的是帮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高意外伤害、健康等风险的保障水平。

第三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由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承担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每次合作期限为2年。由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保险对象:凡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情形的为第一被保险人,父母(继父母)为第二被保险人。无双亲的,可在直系亲属中指定一名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的法定监护人为第二被保险人:    

(一)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且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二)已采取绝育手术二女户家庭的未满18周岁子女。

有下列情形的保险对象取消被保险资格:

(一)办理保险后,第一被保险人的父母又再生育的,保险自动终止。被保险人家庭须缴回已交保险费及已得赔付金。

(二)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是因其聚众滋事、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

(三)第一被保险人的父母违法收养子女的。被保险人家庭须缴回已交保险费及已得赔付金。

第六条  保险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保险费由自治区财政按每户每年50元的标准给予支付。每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资金列入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部门预算,由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按全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申报审核确定的参保人数将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商业保险机构。

第七条 参保申报审核程序: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参保程序实行逐级申报审核。由村级计划生育协会统计并公示,乡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协会审核,县级计划生育协会复核和审批,并汇总上报市级和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备案。

第八条  参保手续: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由县级计划生育协会负责统一向承担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商业保险机构的网点办理参保手续。商业保险机构在收到参保材料后的15天内必须向被保险人交付保险单和保险证明,并确保保险证明及时发放给被保险人,并由被保险人持有。

第九条  理赔程序: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被保险人出险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并由县级计划生育协会审核确认。县、乡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协助被保险人向承保商业保险机构办理理赔手续,并确保保险金及时赔付到被保险人账户。

第十条  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负责指导各市、县(市、区)广泛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宣传,扩大群众知晓率。加强培训,提高基层协会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保险信息采集、办理及监督等过程的电子化、数字化,并适时开通网上保险。县、乡计划生育协会及承保商业保险机构要及时采集、变更、完善爱心保险对象的个人信息,及时办理理赔案件,确保保险赔付真实。

第十二条  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将保险合同和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各市、县(市、区),各地按照自治区的工作要求具体办理。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爱心保险项目管理档案,对项目资金使用、理赔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在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县、乡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保险赔付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7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管理办法》(桂卫发〔2014〕12号)同时废止。由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和计划生育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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