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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医疗保障专责小组关于加强巩固基本医疗保障成果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

2022-07-19 18:20     来源:足彩胜负彩基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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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医疗保障专责小组:?

为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巩固基本医疗保障成果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巩固基本医疗保障成果政策,提高群众政策知晓度,引导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科学合理就医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采取逐级培训的方式,特别加强对乡村和驻村干部、帮扶责任人的培训,确保精准理解、正确解读,不折不扣落实政策。及时公开基本医疗保障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大力宣传各级、各部门推进巩固基本医疗保障成果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经验和做法、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宣传对象

(一)脱贫人口(含2014、2015年退出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收入人口;

(二)各村委会干部,全体驻村帮扶工作队员,各乡镇党政、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

(三)包村干部,结对帮扶干部;

(四)各级医疗保障专责小组成员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五)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三、主要任务

(一)做好政策宣传。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专责小组成员单位要因地制宜印制巩固基本医疗保障成果政策明白卡(以下简称明白卡)发放至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家中,并结合实际,将宣传对象逐步扩展至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各自门户网站以及标语等形式开展宣传。驻村干部、帮扶责任人、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民政经办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要进村入户用群众听得懂、记得住的语言,围绕明白卡里的政策内容做好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着重宣传参保资助政策、医疗保障倾斜政策、“一站式”结算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大病专项救治、慢病签约服务管理等政策,把群众获得的利益和实惠讲明白,不断夯实深化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民意基础,助推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落地实施。

(二)加强政策培训。

各级医疗保障专责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能,通过召开部门工作部署会、举办行业系统各类培训班、印发政策宣传册等形式,对所辖行业系统干部和驻村干部、帮扶责任人、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时、准确解读和宣传巩固基本医疗保障成果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基层干部精准理解、正确解读,不折不扣落实巩固基本医疗保障成果政策。

(三)完善工作台账。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专责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能,在执行巩固基本医疗保障成果政策措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程序,规范审批流程,严格对照标准发放相关补助,并指导执行单位和机构按要求完善工作台账,落实专人管理。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建立政策落实情况定期督查制度,确保巩固基本医疗保障成果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引导社会舆论。

各级医疗保障专责小组要做好有关舆论引导工作,合理引导群众预期,推动社会各界正确理解、积极支持和参与巩固基本医疗保障成果有关工作。结合各地实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总结提炼,深入挖掘典型案例,进行推广,发挥典型经验的示范、带动和引领作用。突出体现群众得实惠、医院得发展、政府得民心的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国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反馈有关问题整改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从人、财、物等方面全面做好保障。各级医疗保障专责小组成员单位要组织部门系统力量特别是基层单位和人员,积极开展宣传,明确驻村干部、帮扶责任人、医保经办机构人员、社区及乡村医生、计生专干宣传工作任务和职责,制作、印刷、发放宣传品,并入户讲解宣传,真正让基层干部及人民群众准确了解基本医疗有保障政策措施。

(二)强化调研指导。各级医疗保障专责小组要将巩固基本医疗保障成果政策宣传相关工作的文件、照片、报道、文图、影像和宣传资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以备查阅。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专责小组要不定期对各地各单位政策宣传工作进行调研指导。自治区医疗保障专责小组将不定期开展调研指导,并建立通报制度。

(三)定期报送总结。各县(市、区)医疗保障专责小组每季度向所在市医疗保障专责小组上报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各市医疗保障专责小组于下一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宣传工作开展情况报自治区医疗保障专责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林钰甯,刘庆。0771-2821935。

邮箱:gxwjwfpb@163.com。


附件:巩固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果政策宣传重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

医疗保障专责小组

2022年7月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巩固基本医疗保障成果政策宣传重点


一、参保资助政策

1.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按其个人应缴费部分的60%给予定额资助。

2.对脱贫人口参加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分别按个人缴费部分的60%、50%、40%、30%的比例进行资助。

3.对2014年、2015年退出户每年按不高于个人缴费部分的30%进行资助,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对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

5.对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给予全额资助。

二、医疗保障报销倾斜政策

1.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对监测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低保边缘对象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取消封顶线。对未纳入防止返贫监测的脱贫人口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报销比例,取消封顶线。

2.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1)对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住院医疗救助起付线(年度累计3000元)以上费用按分别70%、5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2)对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3)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第二、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下同),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5%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4)对其他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5)对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住院医疗救助起付线为年度累计达到3000元,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3.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出现严重困难的监测对象,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照起付标准不低于1万元、救助比例不低于60%、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不高于10万元的标准给予医疗救助。对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监测对象,各地按规定给予社会救助等综合性保障。

三、38种门诊特殊慢性病

冠心病、高血压(非高危、高危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银屑病、严重精神障碍、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病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充血性心衰、肝硬化、结核(活动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病综合征、癫痫、脑瘫、重症肌无力、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强直性脊柱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非肾透析)、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耐药性结核病、肺动脉高压、阿尔茨海默病、艾滋病、原发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心房颤动、支气管哮喘(限中度及以上)、抑郁症(限重度)。

(1)对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应计入的门诊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2)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应计入的门诊医疗救助费用的95%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 元。

(3)对其他城乡低保对象,按应计入的门诊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四、“一站式”结算

医保部门根据民政、乡村振兴、残联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及时在医保信息系统维护更新身份标识,落实市域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一单制”结算,确保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待遇应享尽享。

五、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

依托医保结算系统标识对象,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含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认定有效期内的低保边缘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上述对象持帮扶手册(或乡村振兴部门有关证明)、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等办理入院手续,并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出院时只需结算自付费用。对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监测对象和农村低收入人员,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延期(分期)还款协议,办理出院手续。对无故未按协议还款的,医疗机构向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暂停其有关健康帮扶倾斜政策待遇,但对于还款确有困难的,可通过相关社会保障政策渠道申请解决。

六、大病集中救治

对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白内障、肺癌、肝癌、乳腺癌、官颈癌、急性心肌梗死、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 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风湿性心脏病等30种大病病种的脱贫人口(含2014、2015年、退出户)、监测对象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含农村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低保边缘对象等)进行集中救治。救治医院要做到台账一人一册。

七、慢性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

将脱贫人口(含2014、2015年、退出户)、监测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范畴,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签尽签,结合实际,逐步扩大签约服务对象范围。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为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提供相关签约服务。高血压、2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肺结核4种重点慢病患者的随访服务,每年至少进行4次随访(当年确诊的,原则上每3个月有一次随访服务,肺结核病已治愈的不再要求)。随访方式可为面对面随访(面对面地点可为签约居民家中、村委会、其他集中点、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等),也可为电话随访。高血压、2型糖尿病至少有4次面对面随访,严重精神障碍每半年至少有1次面对面随访,肺结核至少有1次面对面随访。

八、门诊特殊慢性病医保报销待遇享受

实施先享受待遇后备案制度,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诊断为全区统一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将认定的信息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后,患者即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各级医保部门委托定点医疗机构打印并发放门诊特殊慢性病卡,同时要做好备案和事后监管。

九、村卫生室医保报销结算

各市、县(市、区)要为村卫生室配备必要设备和网络等,要对具备网络、计算机硬件条件的村卫生室,及时组织安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在村卫生室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对不具备网络、计算机硬件条件的村卫生室,门诊就医结算采取先记账后结算的方式进行,村医只收取个人应付部分,其余费用由村卫生室按规定与乡镇卫生院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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