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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

2021-11-05 10:42     来源:足彩胜负彩医政医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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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单位名称

征求意见稿内容

修改意见/建议

是否采纳

1

自治区医管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五、……(七)信息系统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建议将第五条第七项修改为: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R

否□

2

自治区信息中心

第五条:“常见病和慢性病患者随访和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改为“常见病、慢性病患者随访和复诊,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R

否□

3

自治区信息中心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

增加:提供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R

否□

4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管理办法的结构

参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广西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结构分:总则、设置、登记与校验、执业规范、监督管理等

R

否□

5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第五条 互联网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应符合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范围内,主要包括:常见病和慢性病患者随访和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五条 互联网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应符合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范围内开展部分常见病和慢性病患者随访和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R

否□

6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第十条 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我区规定的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

(二)有合适的场所。

增加:

(三)设置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R

?

7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第十九条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互联网医院,应提交下列材料:

……

增加:

(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四)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

(五)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R

否□

9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增加:《传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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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第九条“拟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向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三条 “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删除第九条

整合为:第十三条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向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设置申请,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执业登记。

R

否□

10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第十条 “……新举办的实体医疗机构,适用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情形的,可直接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

改为“新设置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应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互联网医院执业登记,其他新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可直接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提出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

R

否□

11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第十九条“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新设置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互联网医院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改为“新设置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互联网医院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R

否□

12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第十九条“(四)《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改为“(四)《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提供)”。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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