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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8-03-21 15:13     来源: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务处     作者:广西壮族足彩胜负彩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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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85 号)有关要求,为规范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制定了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就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职责分工、项目管理、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进一步明确,为规范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供政策制度依据。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意见》制定的背景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85 号)明确,计划在“十三五”期间筹措资金164.71亿元,其中争取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50.59亿元,自治区资金59.01亿元,市、县及其他投资55.11亿元,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行动计划,提升县级综合医院、中医民族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病专科医院、卫生监督所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实现到2020年全区基层生机构基础设施全面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为落实《行动计划》要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内容为制度制定的依据、专项资金的概念、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第二部分为职责分工,主要指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职责分工。第三部分为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确定、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内容。第四部分主要包括专项资金筹措来源、资金使用范围。第五部分为资金管理,主要包括资金分配及审核、资金下达和拨付、资金信息公开、资金核算、项目的调整、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第六部分主要资金和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七部分《办法》为执行年限和解释单位。其中有关重点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专项资金主要以项目法方式进行分配。对全区54个贫困县给予倾斜支持。

(二)明确了项目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是项目申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定项目申报工作方案,明确项目申报要求,组织各市、县卫生计生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建立5 年行动计划项目库,形成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二是项目审核。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是否具备规定条件及能否按计划完成等因素进行重点审核。

三是项目确定。经审核确定的建设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所有项目须纳入广西卫生基建项目管理信息网络直报系统,其中,对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非涉密项目,须同步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四是项目实施。年度投资项目在自治区计划下达6 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涉及中央投资的项目年底前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完成率要达到80%以上。项目开工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是项目验收。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自治区财政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项目业主要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三)明确专项资金筹措和使用具体要求。

一是专项资金筹措。行动计划各年度专项资金的筹措由各级财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行动计划分年度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分配情况统筹安排。

二是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和设备购置、县级综合医院业务用房建设、县级中医民族医医院业务用房建设、县级妇幼保健院业务用房建设和设备购置、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用房建设和设备购置、县级精神病专科医院业务用房建设和设备购置、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设备购置等项目,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

(四)明确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一是资金分配及审核。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结合部门预算安排和自治区本级政府债券额度,研究提出资金筹措和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是资金下达和拨付。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算起,财政厅需在30日内下达市县财政厅。对于自治区本级专项资金,由财政厅在收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资金分配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自治区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在自治区人大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下达市县财政部门。

三是资金信息公开。财政厅在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文件印发后20日内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式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四是资金核算。项目业主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除按所属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外,还须按《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五是项目的调整。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后及时调整用于符合专项建设规划要求的其他项目。

六是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项目业主要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的情况方可申请使用专项资金。资金下达后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下达后,如因业主原因,项目用地预审、选址、环评、初步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未达到要求,或者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工作延误,进而影响项目进度,按规定收回自治区专项资金,调整用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项目。

(五)明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一是绩效管理。自治区制定的年度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要对项目绩效管理提出要求,设置项目目标任务、任务完成时限、资金使用效益等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按市、县及项目业主分层级设置,绩效考核层层负责,考核结果逐级上报。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资金专项检查和项目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是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项目业主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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