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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编办:
陈嘉莎代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明确社区可开取证明项目的建议》(第430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委协办,结合我委职责,现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根据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规定: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其它无涉及需要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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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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